薪酬糾紛訴訟我司的說明
發布日期:2021-09-06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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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zuo)者:admin
我司的說明:
到今年9月15日蘇州科銘生物就成立滿10周年了。
在成立快滿10周年之際,抓緊時間把一些課題組或者經銷商可能會感到困惑的問題交代清楚,以便輕裝上陣,再創輝煌。
此前集中交代了格銳思和夢犀與我司的復雜關系。今天把我司唯一勞動仲裁和唯一訴訟的案件交代一下(判決書原文照抄)。
引進王川負責我司行政和人事,本來是為了規范我司勞動人事制度,想不到反而造成了第一次勞動仲裁和訴訟。好在以此為機會,加強了我司合規建設!
我司與員工、經銷商和用戶打交道的原則是“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和相互成就”,10年來我們是一直遵循這個原則,今后我們將繼續堅守這個原則。
2021年9月6日星期一
王川與蘇州科銘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布日期:2021-05-13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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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正文
審理法院: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文書類型:判決書
案 號:(2021)蘇0591民初278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川,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宜興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曉亮, 律師。
被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94582316952X,住所地蘇州工業園區星湖街218號生物納米園A2樓1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煥美。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金美,女,系公司員工。
審理經過
原告王川與被告(以下簡稱“科銘生物”)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1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曉亮,被告科銘生物法定代表人徐煥美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姚金美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王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行政崗位固定十四薪工資7883.14元;2、支付經濟補償金9785.45元。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入職被告處,雙方2019年3月19日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2月未給原告繳納社保公積金,2020年8月被告無故克扣原告工資1000元,經原告多次溝通催要無果,2020年10月10日無奈向被告寄送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仲裁裁決就被告無故扣罰工資認定事實不清,并非“被告因計算有誤少支付原告部分金額,非主觀故意”,而是無故違法扣罰工資。
被告辯稱
被告科銘生物答辯:認可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金額已經支付。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進入被告處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被告為原告繳納社保。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期限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原告從事辦事員工作,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并約定工資由基本工資2802元及績效工資組成,績效工資考核辦法按被告依法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2020年10月10日,原告以被告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公積金為由提出離職。
另查明:2020年8月21日,被告作出對王川擅自長時間脫崗給予警告處分的決定,以王川8月19日上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脫崗為由,作出下述處分:計曠工一次罰款200元、責成深刻反省、做出書面檢查、計警告處分一次。
2020年8月24日,被告作出對王川破壞公司大會并言語攻擊總經理的嚴重警告處分決定,以王川8月20日上午公司全體大會上拒絕會議發言安排、破壞大會、言語攻擊總經理為由,作出下述處分:記嚴重警告一次、罰款400元、責成作出書面檢查、在全體員工面前正式向總經理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2020年8月24日,被告作出對王川拒絕修改會議記錄包括欄目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以王川對于8月20日大會會議記錄過于簡單、拒絕增加會議記錄為由,作出下述處分:記嚴重警告一次、罰款400元、責成深刻反省、提交書面檢查。被告于2020年10月30日返還原告上述罰款1000元。被告墊付原告2019年3月公積金社保個人承擔部分740元、2020年10月公積金社保個人承擔部分623.08元。原告未休年休假3.5天。
原告認為其工資由固定5000元/月、十四薪及年終獎構成,并提供錄音,以證實其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會計均確認存在十四薪。被告不予認可,被告表示原告故意誘導錄音,雙方并無十四薪的約定,支付的是年終獎,原告的工資由基本工資2000元、崗位工資3000元構成。不認可十四薪,十四薪就是年終獎。根據公司運營情況及員工績效考核決定是否發放。沒有相關績效考核標準,看公司運營情況。
再查明:王川于勞動爭議發生后申訴至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12月10日裁決科銘生物支付王川工資差額478.95元(備注:此款是未休完年假折算的補償款);不予支持王川的其他仲裁請求。王川不服仲裁裁決,遂于法定期限內訴至本院。科銘生物已支付王川上述裁決款項478.95元。
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書、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處分決定書、社保公積金繳費明細、銀行交易明細、蘇園勞仲案字[2020]第2629號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關于原告主張的十四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此并無約定,原告表示雙方口頭約定,僅提供錄音,但錄音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并未明確確認雙方存在十四薪的約定,故僅憑該錄音不足以證實雙方對此存在明確約定,故原告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原告以被告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公積金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首先,被告已為原告繳納社保,其次,就報酬,被告雖對原告罰款1000元、扣除該部分工資,但被告系因原告違紀而處罰;此外,處罰雖有不當但被告已返還該罰款,表明被告并無克扣勞動者報酬的主觀故意;再次,仲裁裁決的工資差額為2020年10月工資差額,系離職當月的工資,被告并未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情形。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王川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川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邵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