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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銘觀點
今天上午我司與夢犀面談了
發布(bu)日期:2021-12-3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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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一、背景
2021年6月,我司向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蘇州夢犀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犀),涉嫌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1)夢犀股東
吳華靜
系我司前員工,利用工作之便,
盜竊我司生化試劑盒配方等技術信息
;(2)夢犀執行董事、法人代表
王黔
,
使用吳華靜從我司盜竊的生化試劑盒配方,組織生產和銷售,謀取經濟利益
。
事實1
:2018年7月~2021年2月,我的碩士研究生
吳華靜
畢業后,即加入我司,負責生化試劑盒的咨詢和售后,。
因為履行上述崗位職責的需要,在簽署了保密協議后我司對吳華靜開放了生化試劑盒全套配方
(電子版)。2021年2月吳華靜未正常交接,即從我司離職。
事實2
:2019年4月3日,夢犀成立,王黔是法人代表;2021年
6
月2日,吳華靜成為股東,占2
5%
股份
。
事實
3
:2021年
3月吳華靜加入夢犀,同年
4
月9日就上架
454
種生化試劑盒,其種類和說明書與我司幾乎一致
。我司從2021年5月28日開始,就在官網上多次明確指控夢犀的生化試劑盒配方系從我司盜竊
[
1~4]
,但是
夢犀和吳華靜都從未回應上述指控
,也未起訴我司侵犯其商譽,或者侵犯吳華靜名譽權。
事實4
:
生化試劑盒研發需要專業人員和大量時間,夢犀不具備一個月就研發
454
種生化試劑盒的能力
:(1)據我司所知,2021年3月夢犀員工中
僅吳華靜是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專業碩士
,具備生化專業背景,但是其在2015年9月~2018年6月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和2018年7月~2021年2月在我司工作期間,幾乎沒有生化試劑盒研發經歷;(2)研發一種生化試劑盒需要大量的時間,吳華靜加入夢犀后一個月的時間內就研發454種生化試劑盒,
平均每天研發1
5
種試劑盒,遠遠超出了其他所有同行的研發速率
。
基于以上事實1~4,我司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和第16條請求貴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對夢犀涉嫌盜竊并使用我司商業秘密(生化試劑盒配方)的行為進行調查:(1)責成夢犀書面說明其生化試劑盒配方的真正來源,是自主研發,還是受讓、受贈或者并購,或者其它合法途徑,并且提供證明材料;(2)組織我司與夢犀相互質證;(3)如果需要,邀請相關專業的專家或者教授參加我司與夢犀的相互質證,并且提供專家意見;(4)就夢犀生化試劑盒配方來源做出明確結論;(5)如果確認夢犀從我司盜竊并使用生化試劑盒配方,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和第21條等追究夢犀、王黔和吳華靜,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面談
2021年12月30日上午,蘇州市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科創分局稽查中隊,就我司舉報“蘇州夢犀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和吳華靜(以下簡稱夢犀)涉嫌盜竊和使用我司生化試劑盒配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一事,組織我司與夢犀面談。參加者合計稽查中隊2人、夢犀1人和我司3人(含1位我司法律顧問)。我司提問和夢犀王黔回答情況是我司整理的,未經夢犀王黔核對,歡迎夢犀王黔補充或者修正。
我司提問1
:夢犀現有生化試劑盒配方的來源于(1)自己研發,(2)受讓、受贈或者并購所得,(3)公開途徑,(4)其他途徑?
夢犀王黔答
:我不太清楚。我司沒有生化試劑盒配方,當用戶需要時,我司就參考國標或者其它公開文獻,3~5天就可以研發出來。
我司提問2
:既然夢犀沒有生化試劑盒配方,那么在產品宣傳冊和官網上的500多種生化試劑盒是怎么回事兒?
夢犀王黔答
:其實沒有那么多,只是宣傳而已。用戶有需要了,我們再研發。
我司提問3
:夢犀有多少員工從事生化試劑盒研發?
夢犀王黔答
:大概2個,或者3個員工吧。
我司提問
4
:吳華靜何時加入夢犀?
夢犀王黔答:大概今年3月份或者4月份吧。
我司提問
5
:吳華靜參與夢犀生化試劑盒研發了嗎?
夢犀王黔回答
:吳華靜在夢犀做技術工作。
對比事(shi)實1~4,各位(wei)對夢犀(xi)王黔的(de)上述回答回答,有什么(me)感覺(jue)呢?
三、我司的建議
鑒于夢犀王黔不愿意直接回答我司的提問,我司無法就下述問題進行進一步溝通。
1
如果夢犀生化試劑盒配方是自己研發,那么提供研發人員(專業、學歷)、研發時間和研發記錄等相關證據或者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局邀請相關專業的教授/專家,審查夢犀是否具備必需的研發能力、研發條件和研發時間。
2
如果夢犀生化試劑盒配方是受讓、受贈或并購所得,那么請對方提供具體的依據,包括轉讓人、贈送人或者并購自哪家公司/單位,相關協議,轉讓人、贈送人或者并購自哪家公司/單位的研發記錄、研發能力、研發時間的證據或者依據。
3
如果夢犀生化試劑盒配方是公開途徑獲得,請對方提供是從哪些公開途徑獲得的,拿出能夠從這些公開途徑獲得300多種生化試劑盒配方的證據,最好現場演示一下。
4
我司和夢犀雙方交換證據和依據后,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第二次溝通,進行相互質證。必要時邀請專家給出鑒定意見。
不知各(ge)位認(ren)為我司1~4的建議和要求是否過分呢?
本來我以為年前不會再發布文章,想不到今年的倒數第二天,在時隔6個月后,市場監督管理局終于組織我司與夢犀面談,只能加班向各位課題組老師匯報一下我司與夢犀面談的簡要情況。
我司了解“侵犯商業秘密”的維權難度,也理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謹慎態度。但是,我司仍然相信“事實勝于雄辯”,也相信法律,更加相信課題組各位老師的常識、邏輯和專業水平,相信各位在了解上述情況后,對是非曲直能夠做出自己的判斷,從而選擇靠譜的生化測定外包公司,以輕松、及時拿到真實、可靠的測定結果。
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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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蘇州夢犀吳華靜:一個人,一個月,“研發”成功四百五十四種生化試劑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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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的師妹吳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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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夢犀創始人王黔其人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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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給格銳思和夢犀普及《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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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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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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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與侵犯商業秘密相關的條款
1
第九條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
盜竊(qie)、
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
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mi);
(二)披露、
使(shi)用或者(zhe)允許他人使(shi)用
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
違反(fan)約定(ding)或(huo)者權利人有關保實商業秘密的要(yao)求,
披露、
使用(yong)或者允許他人使用(yong)其(qi)掌握的商業秘密(mi)。
第三(san)人明(ming)知或(huo)者應知
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
仍獲(huo)取、
披露、
使用
或者允許他人使用
該(gai)商業(ye)秘(mi)密的,視為(wei)侵(qin)犯商業(ye)秘(mi)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
技術(shu)信息
和經營信息。
2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
檢查;
(二)
詢(xun)問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聲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
查封、扣押(ya)
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
銀(yin)行賬(zhang)戶(hu)。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
將查處(chu)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kai)。
3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
應當如實提(ti)供(gong)有關資料或者情(qing)況。
4
第十六條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xiang)監督檢查(cha)部門舉報,
監督檢查部門
接到舉報后應(ying)當依法(fa)及時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為舉報人保密。
對實名舉(ju)報并提(ti)供(gong)相關事實和證據的,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
將處理結果(guo)告知舉報人(ren)。
5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
依法承(cheng)擔民(min)事責(ze)任(ren)。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yi)受到不正當(dang)競爭行(xing)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yuan)提起(qi)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
賠(pei)償(chang)數額,
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
實際(ji)損失
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
獲(huo)得的利益
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
為制止侵權行為所(suo)支付的合理開(kai)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難以確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
給(gei)予權利人三百(bai)萬元以(yi)下的賠償。
6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
停(ting)止違法行為(wei),
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7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
主動消(xiao)除或(huo)者(zhe)減輕違法(fa)行為危害后果等(deng)法(fa)定情(qing)形的,
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8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
記入信用記錄(lu),
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予以(yi)公示(shi)。
9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
民(min)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1
0
第二十八條
妨害監(jian)督檢查(cha)部(bu)門依照本(ben)法履行職責,拒絕(jue)、阻礙(ai)調查(cha)的,
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
罰款(kuan),
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
治安管(guan)理處(chu)罰(fa)。
1
1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
行政復議
或者提起
行(xing)政訴(su)訟。
1
2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玩(wan)忽職(zhi)守、徇(xun)私舞弊
或者泄露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
1
3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xing)事責任。
1
4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
2018年1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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