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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我司與夢犀面談了

發布(bu)日期:2021-12-30 16:25 瀏(liu)覽(lan)次數(shu):  作者:admin

一、背景
        2021年6月,我司向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蘇州夢犀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犀),涉嫌觸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1)夢犀股東吳華靜系我司前員工,利用工作之便,盜竊我司生化試劑盒配方等技術信息;(2)夢犀執行董事、法人代表王黔使用吳華靜從我司盜竊的生化試劑盒配方,組織生產和銷售,謀取經濟利益
        事實1:2018年7月~2021年2月,我的碩士研究生吳華靜畢業后,即加入我司,負責生化試劑盒的咨詢和售后,。因為履行上述崗位職責的需要,在簽署了保密協議后我司對吳華靜開放了生化試劑盒全套配方(電子版)。2021年2月吳華靜未正常交接,即從我司離職。
       
        事實2
:2019年4月3日,夢犀成立,王黔是法人代表;2021年6月2日,吳華靜成為股東,占25%股份
       
        事實
3:2021年3月吳華靜加入夢犀,同年4月9日就上架454種生化試劑盒,其種類和說明書與我司幾乎一致。我司從2021年5月28日開始,就在官網上多次明確指控夢犀的生化試劑盒配方系從我司盜竊[1~4],但是夢犀和吳華靜都從未回應上述指控,也未起訴我司侵犯其商譽,或者侵犯吳華靜名譽權。
       
        事實4
生化試劑盒研發需要專業人員和大量時間,夢犀不具備一個月就研發454種生化試劑盒的能力:(1)據我司所知,2021年3月夢犀員工中僅吳華靜是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專業碩士,具備生化專業背景,但是其在2015年9月~2018年6月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和2018年7月~2021年2月在我司工作期間,幾乎沒有生化試劑盒研發經歷;(2)研發一種生化試劑盒需要大量的時間,吳華靜加入夢犀后一個月的時間內就研發454種生化試劑盒,平均每天研發15種試劑盒,遠遠超出了其他所有同行的研發速率
       
        基于以上事實1~4,我司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和第16條請求貴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對夢犀涉嫌盜竊并使用我司商業秘密(生化試劑盒配方)的行為進行調查:(1)責成夢犀書面說明其生化試劑盒配方的真正來源,是自主研發,還是受讓、受贈或者并購,或者其它合法途徑,并且提供證明材料;(2)組織我司與夢犀相互質證;(3)如果需要,邀請相關專業的專家或者教授參加我司與夢犀的相互質證,并且提供專家意見;(4)就夢犀生化試劑盒配方來源做出明確結論;(5)如果確認夢犀從我司盜竊并使用生化試劑盒配方,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條和第21條等追究夢犀、王黔和吳華靜,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面談
        2021年12月30日上午,蘇州市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科創分局稽查中隊,就我司舉報“蘇州夢犀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和吳華靜(以下簡稱夢犀)涉嫌盜竊和使用我司生化試劑盒配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一事,組織我司與夢犀面談。參加者合計稽查中隊2人、夢犀1人和我司3人(含1位我司法律顧問)。我司提問和夢犀王黔回答情況是我司整理的,未經夢犀王黔核對,歡迎夢犀王黔補充或者修正。
 
        我司提問1:夢犀現有生化試劑盒配方的來源于(1)自己研發,(2)受讓、受贈或者并購所得,(3)公開途徑,(4)其他途徑? 
        夢犀王黔答:我不太清楚。我司沒有生化試劑盒配方,當用戶需要時,我司就參考國標或者其它公開文獻,3~5天就可以研發出來。
 
        我司提問2:既然夢犀沒有生化試劑盒配方,那么在產品宣傳冊和官網上的500多種生化試劑盒是怎么回事兒?
        夢犀王黔答:其實沒有那么多,只是宣傳而已。用戶有需要了,我們再研發。
 
        我司提問3:夢犀有多少員工從事生化試劑盒研發?
        夢犀王黔答:大概2個,或者3個員工吧。
 
        我司提問4:吳華靜何時加入夢犀?
        夢犀王黔答:大概今年3月份或者4月份吧。
 
        我司提問5:吳華靜參與夢犀生化試劑盒研發了嗎? 
        夢犀王黔回答:吳華靜在夢犀做技術工作。
 
        對比事(shi)實1~4,各位(wei)對夢犀(xi)王黔的(de)上述回答回答,有什么(me)感覺(jue)呢?
 
三、我司的建議
        鑒于夢犀王黔不愿意直接回答我司的提問,我司無法就下述問題進行進一步溝通。
 
1 如果夢犀生化試劑盒配方是自己研發,那么提供研發人員(專業、學歷)、研發時間和研發記錄等相關證據或者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局邀請相關專業的教授/專家,審查夢犀是否具備必需的研發能力、研發條件和研發時間。
 
2 如果夢犀生化試劑盒配方是受讓、受贈或并購所得,那么請對方提供具體的依據,包括轉讓人、贈送人或者并購自哪家公司/單位,相關協議,轉讓人、贈送人或者并購自哪家公司/單位的研發記錄、研發能力、研發時間的證據或者依據。
 
3 如果夢犀生化試劑盒配方是公開途徑獲得,請對方提供是從哪些公開途徑獲得的,拿出能夠從這些公開途徑獲得300多種生化試劑盒配方的證據,最好現場演示一下。
 
4 我司和夢犀雙方交換證據和依據后,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第二次溝通,進行相互質證。必要時邀請專家給出鑒定意見。
 
       ; 不知各(ge)位認(ren)為我司1~4的建議和要求是否過分呢?
 
        本來我以為年前不會再發布文章,想不到今年的倒數第二天,在時隔6個月后,市場監督管理局終于組織我司與夢犀面談,只能加班向各位課題組老師匯報一下我司與夢犀面談的簡要情況。
        我司了解“侵犯商業秘密”的維權難度,也理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謹慎態度。但是,我司仍然相信“事實勝于雄辯”,也相信法律,更加相信課題組各位老師的常識、邏輯和專業水平,相信各位在了解上述情況后,對是非曲直能夠做出自己的判斷,從而選擇靠譜的生化測定外包公司,以輕松、及時拿到真實、可靠的測定結果。
 
擴展閱讀
1 蘇州夢犀吳華靜:一個人,一個月,“研發”成功四百五十四種生化試劑盒
22506.cn/a/news/kemingguandian/2021/0528/2000.html
2 我的師妹吳華靜
22506.cn/a/news/kemingguandian/2021/1019/2037.html
3 夢犀創始人王黔其人其事
22506.cn/a/news/kemingguandian/2021/1022/2038.html
4 給格銳思和夢犀普及《反不正當競爭法》
22506.cn/a/news/kemingguandian/2021/1224/2075.html
 
附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與侵犯商業秘密相關的條款
 
1 第九條
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qie)、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mi);
(二)披露、使(shi)用或者(zhe)允許他人使(shi)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fan)約定(ding)或(huo)者權利人有關保實商業秘密的要(yao)求,披露、使用(yong)或者允許他人使用(yong)其(qi)掌握的商業秘密(mi)。
       第三(san)人明(ming)知或(huo)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huo)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gai)商業(ye)秘(mi)密的,視為(wei)侵(qin)犯商業(ye)秘(mi)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shu)信息和經營信息。
2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xun)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聲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ya)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yin)行賬(zhang)戶(hu)。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chu)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kai)。
3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ti)供(gong)有關資料或者情(qing)況。
4 第十六條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xiang)監督檢查(cha)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后應(ying)當依法(fa)及時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ju)報并提(ti)供(gong)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guo)告知舉報人(ren)。
5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cheng)擔民(min)事責(ze)任(ren)。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yi)受到不正當(dang)競爭行(xing)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yuan)提起(qi)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pei)償(chang)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ji)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huo)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suo)支付的合理開(kai)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gei)予權利人三百(bai)萬元以(yi)下的賠償。
6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ting)止違法行為(wei),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7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xiao)除或(huo)者(zhe)減輕違法(fa)行為危害后果等(deng)法(fa)定情(qing)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8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lu),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yi)公示(shi)。
9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min)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10 第二十八條
      妨害監(jian)督檢查(cha)部(bu)門依照本(ben)法履行職責,拒絕(jue)、阻礙(ai)調查(cha)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kuan),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guan)理處(chu)罰(fa)。
11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做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xing)政訴(su)訟。
12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wan)忽職(zhi)守、徇(xun)私舞弊或者泄露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
13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xing)事責任。
14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